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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李一以朱二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朱二給付貨款新臺幣80萬元。在第一審訴訟中,李一為防止朱 二脫產,應向法院聲請對朱二為何種裁定?
  • A 假執行
  • B 假處分
  • C 假扣押
  • D 強制移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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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打官司是為了要回一筆『錢』,而非要對方歸還某個『特定的古董花瓶』,當你擔心對方在判決下來前就悄悄把錢匯往海外,法律應該提供哪種機制來『暫時凍結』對方的資產,以確保你最後不會拿到一張換不到錢的勝訴判決?這種專門針對金錢債權的保護措施,其名稱通常會包含哪個法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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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本題的核心在於保全程序的分類。當債權人的請求權是金錢得易為金錢之請求(例如本題中的 80 萬元貨款),為了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應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其目的是在判決確定前,先行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確保未來強制執行時能順利受償。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民事訴訟法中最基礎且關鍵的觀念,主要鑑別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假扣押」(金錢請求)與「假處分」(非金錢請求)的適用情境。掌握這個差異,就掌握了保全程序的半壁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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