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下列何種情形,其經過之時間仍應予計入24小時之計算內?
- A 發生車禍以致2小時無法到地檢署
- B 在途解送4小時才到地檢署
- C 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2小時
- D 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3小時以致未予訊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規定 24 小時的限制,是為了避免國家權力無故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某段時間是因為「程序被迫中斷」或「等待必要權利(如律師)」,與「偵查機關正在積極訊問」相比,哪一種情形下的時間比較合理地「不應該」算在偵查機關的辦案期限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