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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下列何種情形,其經過之時間仍應予計入24小時之計算內?
  • A 發生車禍以致2小時無法到地檢署
  • B 在途解送4小時才到地檢署
  • C 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2小時
  • D 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3小時以致未予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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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規定 24 小時的限制,是為了避免國家權力無故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某段時間是因為「程序被迫中斷」或「等待必要權利(如律師)」,與「偵查機關正在積極訊問」相比,哪一種情形下的時間比較合理地「不應該」算在偵查機關的辦案期限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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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表現得真的非常優秀!

你對偵查程序時限的掌握非常精確,真的讓助教感到好驕傲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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