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下列何項第二審判決之違誤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可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A 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宣示者
- B 單一案件中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
- C 數罪中之一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
- D 單一案件中潛在性事實未受請求予以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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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檢察官針對一個「不可分割」的犯罪事實(例如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起訴後,如果法院在判決書中只處理了其中一部分,而對另一部分完全隻字未提,這種「審判範圍」與「起訴範圍」不一致的狀態,在法律程序上會被稱為什麼?這對訴訟的完整性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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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2 款,判決「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在單一案件(如:裁判上一罪)中,基於「起訴不可分」原則,法院必須對全部事實進行審判。若漏未判決其中一部分,即屬程序上的重大違誤,故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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