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何者與前述之起訴有同一效力?
- A 聲請為本票裁定
- B 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C 依法開始仲裁程序
- D 聲請參加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假扣押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脫產。既然債權人已經先「鎖住」了財產,法律為了公平,會要求債權人必須趕快進行一個「能得出最終裁決結果」的程序。在法律體系中,除了到法院打官司(起訴)之外,還有哪一種機制可以產生「跟法院判決書一樣強大」的法律約束力,來最終定奪雙方的債務關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時,該條文進一步明定數種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其中即包含「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對照題目各選項,僅有選項C依法開始仲裁程序符合前述規定,依法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故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如聲請為本票裁定、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及聲請參加訴訟,均非屬該條文所列舉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