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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何者與前述之起訴有同一效力?
  • A 聲請為本票裁定
  • B 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C 依法開始仲裁程序
  • D 聲請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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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為了保全債權而先行扣押對方財產後,法律為了平衡雙方權利,會要求債權人必須在限期內開啟一個能「終局解決這份債務爭議」的正式法律程序。請試著思考:除了在標準的法院法庭內打官司之外,還有哪一種法定的程序,同樣具有「第三方介入裁斷」、「雙方皆受拘束」,且其最終結果與法院判決具同等地位,能徹底決定這筆債務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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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時,該條文進一步明定數種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其中即包含「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對照題目各選項,僅有選項C依法開始仲裁程序符合前述規定,依法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故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如聲請為本票裁定、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及聲請參加訴訟,均非屬該條文所列舉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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