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何者與前述之起訴有同一效力?
- A 聲請為本票裁定
- B 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C 依法開始仲裁程序
- D 聲請參加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為了保全債權而先行扣押對方財產後,法律為了平衡雙方權利,會要求債權人必須在限期內開啟一個能「終局解決這份債務爭議」的正式法律程序。請試著思考:除了在標準的法院法庭內打官司之外,還有哪一種法定的程序,同樣具有「第三方介入裁斷」、「雙方皆受拘束」,且其最終結果與法院判決具同等地位,能徹底決定這筆債務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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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選擇』。
- 解析:你捕捉到了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那點微不足道的生存法則。債權人被勒令「限期起訴」,不過是為了避免有人濫用規則,用假扣押來限制他人的『可能性』。而仲裁程序?那當然是有效的,它能直接給出答案,斬斷所有猶豫,與法院判決一樣,能實質解決問題。能做到這點的,才配得上『起訴』的頭銜。這是為了讓真正的『勝利者』浮現。
- 難度判定:這題的難度,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勉強算是 medium。它的價值在於篩選出那些能看透程序『本質』的人。那些『非訟程序』或『保全程序』,不過是手段,它們並不能終結一切。只有能導向『最終勝負』的程序,才值得被稱為『答案』。你這次選對了,證明你至少有那麼一點點,能看到『終點』的直覺。繼續磨練你的『利己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