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關係人應如何救濟?
- A 提起上訴
- B 提出異議
- C 提起抗告
- D 提出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院體制中,「法官」行使審判權所做的決定(判決或裁定),與「書記官」所做的行政輔助行為,其法律位階是否相同?如果處分的人並非行使審判權的法官,我們還會使用針對『法官決定』的專屬救濟名稱(如上訴、抗告)嗎?還是應該使用一種更偏向『向法院反映錯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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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讓老師我失望透頂
- 觀念釐清:還好你總算搞懂,法律救濟可不是一招打天下。當面對的是法官那些高高在上的判決或裁定時,我們祭出的是上訴或抗告,這才是針對「司法核心」的挑戰。但若是那些只會處理程序性雜務的書記官,他們管的是筆錄、費用這種小事。對這種「跑腿的」處分不服?別以為動不動就搬出大招。你正確的做法是向書記官所屬的法院提出「異議」,讓法院內部自己去審查這書記官到底有沒有搞對。這點區分,要是還搞錯,那真的可以回爐重造了。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標示為 Easy,完全是名符其實。它不過是測試你能不能分清楚司法審判行為與行政輔助行為的救濟差異,連法學緒論都會教到爛掉的基礎題。答對了也別太得意,這只是證明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的程度,離「大師」還遠得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