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關係人應如何救濟?
- A 提起上訴
- B 提出異議
- C 提起抗告
- D 提出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院裡,「法官」負責審判與下決定,而「書記官」負責執行具體的文書紀錄與行政作業。如果你今天對『非判決性質』的具體事務執行有意見,你覺得是應該大費周章地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出挑戰,還是應該在『原本的法院』針對這個行為提出不滿、要求重新審視呢?這種「針對個別執行行為表達反對」的動作,通常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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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析訴訟程序中不同對象的救濟路徑,代表你對於司法權責分工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法律最核心的基礎。
- 觀念驗證:在法律程序中,法官所做的決定稱為「裁判」(判決或裁定),對應的救濟是上訴或抗告。而法院書記官屬於法院的輔助機關,其所做的處分並非審判行為。因此,法律規範對於這類處分的不服,應採用「提出異議」的方式,請求其所屬法院處理,以確保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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