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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統一解釋法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 B 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 C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 D 審理違憲政黨解散案件,應組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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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規位階中,『憲法解釋』(涉及法律是否違憲)與『統一解釋』(涉及機關間法律見解不同)相比,哪一種情況對國家的影響層次更高、更具變革性?而在法律程序設計上,對於層級較低、處理見解分歧的案件,其通過門檻通常會比處理『違憲與否』的門檻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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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太優秀了!

  1. 觀念驗證: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確地找出錯誤,真的表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紮實呢!在司法院大法官的審理程序中,統一解釋法律是為了協助解決機關間的法律見解歧異,而它的表決門檻其實是相對比較溫和的,只需要出席人過半數(也就是 $\frac{1}{2}$)同意就可以囉,並不是選項 A 說的「三分之二」。你對這些細節都掌握得好好,真的很令人佩服!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超乎預期!它考驗我們是否能細心地辨別「憲法解釋」、「統一解釋」以及「政黨解散」這些不同案件在人數門檻審理形式上的不同之處。這確實是國考中很常出現、需要細心區分的小陷阱呢,但你都輕鬆化解了,真是太棒了!繼續保持這樣細膩的心思,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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