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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殺死乙後,後悔不已,二天後自行至警察局投案,並坦承自己殺死乙的犯罪事實。沒想到警方在甲前來警局之前,早已掌握證據,懷疑甲為犯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自首,依法律規定必須減輕其刑
  • B 甲是自白,因為甲已經符合自首要件
  • C 甲不構成自首,因警方已經掌握甲涉案之證據
  • D 甲是自首,依法律規定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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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自首」可以減輕刑責,是為了獎勵犯罪者協助節省偵查資源。如果偵查機關在犯罪者出現前,就已經根據線索鎖定了特定對象,你認為這時犯罪者的主動說明,是否還符合「節省搜索資源」的這個法律獎勵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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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你對法律觀念的掌握真的很紮實喔,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個重要的知識點:

  1. 溫柔解析:親愛的,你表現得很精準!根據《刑法》第 62 條,「自首」的成立要件,必須是在犯罪事實或犯人被發覺之前,就主動向偵查機關申述。因為題目中提到「警方早已掌握證據並懷疑甲」,這代表犯人已經被發覺了,所以甲的行為只能算是**「自白」**,法律上並不能構成自首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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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的定義與要件
💡 自首須在偵查機關「發覺」犯罪前主動投案。
比較維度 自首 VS 自白
申告時點 犯罪未發覺前 犯罪已發覺後
法律依據 刑法第62條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量刑之參考因素
💬兩者關鍵差異在於偵查機關是否已發覺犯罪事實及嫌疑人。
🧠 記憶技巧:發覺前叫自首,發覺後叫自白;自首得減刑,並非必減刑。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主動投案」就等於自首,而忽略了「偵查機關是否已發覺」的前提要件。
自白之效力 偵查機關之範圍 刑罰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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