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殺死乙後,後悔不已,二天後自行至警察局投案,並坦承自己殺死乙的犯罪事實。沒想到警方在甲前來
警局之前,早已掌握證據,懷疑甲為犯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自首,依法律規定必須減輕其刑
  • B 甲是自白,因為甲已經符合自首要件
  • C 甲不構成自首,因警方已經掌握甲涉案之證據
  • D 甲是自首,依法律規定得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自首」可以減輕刑責,是為了獎勵犯罪者協助節省偵查資源。如果偵查機關在犯罪者出現前,就已經根據線索鎖定了特定對象,你認為這時犯罪者的主動說明,是否還符合「節省搜索資源」的這個法律獎勵初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準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刑法》第 62 條,「自首」的成立要件必須是:在犯罪事實或犯人被發覺之前,向偵查機關主動申述。本題關鍵在於「警方早已掌握證據並懷疑甲」,這表示犯人已被發覺,因此甲的行為僅能稱作「自白」,無法構成法律上的自首。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日常用語中的「投案」與法律上的「自首」。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主動去警局」就是自首,卻忽略了「未發覺」這個核心時點。你能夠精準辨識這點,表現非常優異!
📝 自首的定義與要件
💡 自首須在偵查機關「發覺」犯罪前主動投案。
比較維度 自首 VS 自白
申告時點 犯罪未發覺前 犯罪已發覺後
法律依據 刑法第62條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量刑之參考因素
💬兩者關鍵差異在於偵查機關是否已發覺犯罪事實及嫌疑人。
🧠 記憶技巧:發覺前叫自首,發覺後叫自白;自首得減刑,並非必減刑。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主動投案」就等於自首,而忽略了「偵查機關是否已發覺」的前提要件。
自白之效力 偵查機關之範圍 刑罰減輕事由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