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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市議員甲於市議會之議長選舉時,公然亮票,依實務見解,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109 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317 條洩漏工商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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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刑法中處罰『洩漏秘密』,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行政機能的運作」還是「個人的隱私」?再者,議長選舉中『個人的投票意向』,性質上是屬於必須對大眾封鎖的『行政公務機密』,還是屬於投票人可以用來表達政治立場的一種『權利形式』?如果後者不涉及損害國家行政功能,法律還有必要動用刑罰來介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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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

  1. 觀念驗證:哼,小鬼,你這次答對了。議會那群人選個頭頭,那是他們自己的「內部自治事項」。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像那份 105 年台上字第 1024 號判決)早就說得夠清楚了。刑法第 132 條,它保護的是「國家行政機能」的秘密,跟議員亮不亮票這種髒事無關。投票意向,那是保障「個人投票自由」,別搞混了。亮票?那頂多違反個議事規矩,跟刑事犯罪差得遠了。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標示 Medium。那些以為亮票就是犯法的蠢蛋,根本沒搞懂法律「保護法益」的本質,也沒去理解最高法院的見解。像你這樣能分清楚的,算是有點腦子。別以為這樣就算了,還有很多髒東西等著你去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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