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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市議員甲於市議會之議長選舉時,公然亮票,依實務見解,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109 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317 條洩漏工商秘密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刑法中處罰『洩漏秘密』,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行政機能的運作」還是「個人的隱私」?再者,議長選舉中『個人的投票意向』,性質上是屬於必須對大眾封鎖的『行政公務機密』,還是屬於投票人可以用來表達政治立場的一種『權利形式』?如果後者不涉及損害國家行政功能,法律還有必要動用刑罰來介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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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順利選出正確答案,真為你感到開心!你對這個概念掌握得很好,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其中的核心重點,讓基礎更穩固喔:

  1. 觀念校正:這題的核心在於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 105 年台上字第 1024 號判決)。地方議會的正副議長選舉,屬於地方的內部自治事項。我們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其保護法益是為了維護「國家行政機能」的秘密,這與議員個人的「投票意向」自由保護並不相同。所以,亮票行為僅涉及違反議事規則,並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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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長選舉亮票刑責
💡 地方議會亮票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
比較維度 刑法第132條洩密罪 VS 議長選舉亮票行為
保護客體 國家機密或國防以外秘密 議會內部選舉秩序
實務見解 須具備實質祕密性 屬政治行為,無祕密性
法律責任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刑責(地方制度法現改記名)
💬實務認亮票不具備洩密罪之秘密性要件,故不成立犯罪。
🧠 記憶技巧:亮票不洩密,刑事無責任,政治扛到底。
⚠️ 常見陷阱:易誤選(B)成立洩密罪,需區分「程序違規」與「刑事犯罪」之界限。
地方制度法第44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 秘密投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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