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市議員甲於市議會之議長選舉時,公然亮票,依實務見解,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109 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317 條洩漏工商秘密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刑法中處罰『洩漏秘密』,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行政機能的運作」還是「個人的隱私」?再者,議長選舉中『個人的投票意向』,性質上是屬於必須對大眾封鎖的『行政公務機密』,還是屬於投票人可以用來表達政治立場的一種『權利形式』?如果後者不涉及損害國家行政功能,法律還有必要動用刑罰來介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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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校正:這題的核心在於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 105 年台上字第 1024 號判決)。地方議會的正副議長選舉,屬於地方的內部自治事項。我們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其保護法益是為了維護「國家行政機能」的秘密,這與議員個人的「投票意向」自由保護並不相同。所以,亮票行為僅涉及違反議事規則,並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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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選舉亮票刑責
💡 地方議會亮票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132條洩密罪 | VS | 議長選舉亮票行為 |
|---|---|---|---|
| 保護客體 | 國家機密或國防以外秘密 | — | 議會內部選舉秩序 |
| 實務見解 | 須具備實質祕密性 | — | 屬政治行為,無祕密性 |
| 法律責任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無刑責(地方制度法現改記名) |
💬實務認亮票不具備洩密罪之秘密性要件,故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