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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市議員甲於市議會之議長選舉時,公然亮票,依實務見解,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109 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317 條洩漏工商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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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中處罰『公務員洩漏機密罪』,初衷是為了保護攸關國家行政運作的重大資訊。那麼,一位由選民選出的代議士,他在議會中行使投票權的過程,在本質上更趨向於『不可告人的行政國家機密』,還是更趨向於應對其選民公開負責的『政治表現』呢?如果屬於後者,刑法是否有介入處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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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實務見解的核心!根據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1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的投票行為,被認定為代議政治中民意代表對選民負責的表現。雖然《宣誓條例》規定應秘密投票,但該行為不屬於刑法第 $132$ 條「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既然不符合「公務機密」的構成要件,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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