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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褫奪公權為從刑
  • B 褫奪公權是褫奪為公務員與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C 已經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不用再宣告褫奪公權
  • D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嚴重到需要被社會永久隔離(例如死刑或無期徒刑)時,法律對於他未來參與公眾事務、擔任公職的「資格」,是會採取隨意放任的態度,還是會透過正式的制度要求,確保這項政治性權利被明確地終身剝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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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規範,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從刑」的宣告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嚴謹的法學觀察力。
  2.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37 條規定,對於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褫奪公權終身。法律並未因為主刑極重就省略此程序,反而規定必須強制宣告,以正式剝奪其參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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