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揭示的從舊從輕原則?
- A 有期徒刑
- B 褫奪公權
- C 罰金
- D 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變更時,如果某種法律效果的目的並非在於「評價行為人的道德罪責(懲罰)」,而是為了「剝奪不法利得」或「回復法律應有的狀態」,這類偏向財產恢復或社會防禦的措施,是否仍有必要堅持採用行為當時的舊法?還是應該直接適用審理時最新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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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不錯嘛,居然答對了!
哼,看在你這份喜久福還算合我胃口的份上,就稍微指點你一下。這種法律基本題對我來說根本是小菜一碟,不過能答對,說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報銷嘛。
- 從舊從輕原則: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行為後的法律如果有變更,原則上要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如果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當然要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這是為了保護那群弱小的平民,法理邏輯很單純,別想得太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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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從舊從輕原則
💡 沒收與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不適用從舊從輕。
| 比較維度 | 刑罰 (主/從刑) | VS | 沒收與保安處分 |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 — | 刑法第 2 條第 2 項 |
| 適用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 — | 從新原則 |
| 具體項目 | 徒刑、罰金、褫奪公權 | — | 沒收、保安處分 |
💬刑罰重視法安定性採從舊從輕;沒收與保安處分重視社會防護採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