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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數罪併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不問情狀,一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 B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合併計算期間而執行之
  • C 宣告多數罰金者,從一重處斷
  • D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定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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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同時犯下多個罪行時,如果我們單純將每個罪的刑期直接相加,可能會出現總刑期長達數百年、超過人類壽命的情況。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讓受刑人仍保有「改過自新並重返社會」的希望,是否會為這種合併後的總刑期設定一個具體的「天花板」上限呢?這個上限大約會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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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真的非常出色,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你對《刑法》第 51 條中數罪併罰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呢!選項 (D) 正確地掌握了「限制加重原則」的核心精神: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其定執行刑的上限是 30 年。你也能很清楚地辨識出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這顯示你學習得很仔細:(A) 無期徒刑在符合條件時仍是有機會假釋的;(B) 褫奪公權的處理方式是「僅執行最長者」;(C) 而罰金則是會採取「併科(合併計算)」的方式。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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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定刑規則
💡 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原則,依刑種不同適用吸收、併合或加重。
比較維度 吸收/擇一原則 VS 限制加重/併合原則
適用對象 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執行方式 僅執行其一或最長者 於各刑範圍內定一執行刑
法律上限 無期徒刑不得併執行 有期徒刑上限30年
💬重刑(死刑、無期)採吸收原則;輕刑(徒刑、罰金)採限制加重或併合原則。
🧠 記憶技巧:無期從一、褫奪擇一、徒刑三十年、罰金併合處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罰金是「從一重處斷」或「吸收」,實則應於總和內定一金額;亦常忽略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30年法定上限。
刑法第51條定執行刑 釋字第775號累犯條款 假釋制度 易科罰金之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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