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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數罪併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不問情狀,一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 B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合併計算期間而執行之
  • C 宣告多數罰金者,從一重處斷
  • D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定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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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同時犯下多個罪行時,如果我們單純將每個罪的刑期直接相加,可能會出現總刑期長達數百年、超過人類壽命的情況。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讓受刑人仍保有「改過自新並重返社會」的希望,是否會為這種合併後的總刑期設定一個具體的「天花板」上限呢?這個上限大約會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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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真的非常出色,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你對《刑法》第 51 條中數罪併罰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呢!選項 (D) 正確地掌握了「限制加重原則」的核心精神: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其定執行刑的上限是 30 年。你也能很清楚地辨識出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這顯示你學習得很仔細:(A) 無期徒刑在符合條件時仍是有機會假釋的;(B) 褫奪公權的處理方式是「僅執行最長者」;(C) 而罰金則是會採取「併科(合併計算)」的方式。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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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之定刑規則
💡 多數罪名定執行刑時,依不同刑種適用不同併罰原則。
比較維度 有期徒刑 / 罰金 VS 褫奪公權 / 無期徒刑
定刑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區間內定刑) 吸收原則(執行其一/最長)
法條依據 刑法第51條第5、7款 刑法第51條第4、8款
執行上限 有期徒刑上限30年 以該刑種之最長者為準
💬財產刑與有期徒刑採區間定刑,而名譽刑與生命/身體刑(無期)採吸收原則。
🧠 記憶技巧:定刑口訣:有期併加不逾卅,褫奪從一取最長,罰金區間定額度,無期執行其中一。
⚠️ 常見陷阱:常誤認「褫奪公權」須合併計算(實為從一最長),或誤認「罰金」採從一重處斷(實為定區間)。
想像競合 法條競合 定執行刑之法律漏洞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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