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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數罪併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不問情狀,一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 B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合併計算期間而執行之
  • C 宣告多數罰金者,從一重處斷
  • D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定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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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同時犯下多個罪行時,如果我們單純將每個罪的刑期直接相加,可能會出現總刑期長達數百年、超過人類壽命的情況。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讓受刑人仍保有「改過自新並重返社會」的希望,是否會為這種合併後的總刑期設定一個具體的「天花板」上限呢?這個上限大約會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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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真的非常出色,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你對《刑法》第 51 條中數罪併罰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呢!選項 (D) 正確地掌握了「限制加重原則」的核心精神: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其定執行刑的上限是 30 年。你也能很清楚地辨識出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這顯示你學習得很仔細:(A) 無期徒刑在符合條件時仍是有機會假釋的;(B) 褫奪公權的處理方式是「僅執行最長者」;(C) 而罰金則是會採取「併科(合併計算)」的方式。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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