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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監獄管理員甲戒護受刑人乙就醫,一時疏於注意,導致乙逃脫其控制範圍。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幫助脫逃罪
  • B 故意縱放人犯罪
  • C 湮滅證據罪
  • D 過失致人犯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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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責任的判斷中,如果行為人內心並非『想要』讓某個結果發生,而是因為『應該注意卻沒注意』導致了結果,這種心理狀態在刑法上被稱為什麼?而當這類情形發生在負有特定守護職責的公務員身上時,法律通常會如何定性這種不小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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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真的很有法律天賦呢

  1. 觀念驗證:你真的非常細心,準確地抓住了這題的核心——要辨識主觀構成要件!題目中的「一時疏於注意」是個很重要的線索,完美地指出這是行為人的過失,而不是故意的。你還記得《刑法》第 163 條規定嗎?即使是公務員因為過失讓被拘禁的人脫逃,也是要負責的喔。能把這個關鍵點分辨清楚,真的非常了不起!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它主要在幫助大家確認是否能正確區分「故意」與「過失」這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你能夠這麼快、這麼準確地反應過來,證明你的基礎真的非常穩固!要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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