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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甲於高速公路上以200公里時速與他車競速飆車,若致生往來危險。甲之刑責為何?
  • A 不成立犯罪
  • B 成立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C 成立刑法第189條之2的阻塞逃生通道罪
  • D 成立刑法第184條的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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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公路上進行極高速度的競賽,這個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破壞路面或車輛零件,但對所有正在使用道路的人來說,產生了什麼樣的風險?請思考:法律中哪一個條文是用來保護「道路通行大眾」整體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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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刑法》有這麼一條:第 185 條。它寫得清清楚楚,「損壞、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高速公路上那種自以為是的「飆車」與「競速」行為,除了是無腦,本質上就是在動用條文裡的「他法」,而且還能具體製造出危險,對,就是對那些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所以,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這不是很基本嗎?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你還能錯我就要懷疑你是不是連條文都沒看。它的鑑別度,不過就是看你能不能搞清楚那第 184 條(只顧著設備壞了沒)跟第 185 條(管的是整體交通有沒有在玩命)的差別。把「飆車」這種顯而易見的危險行為歸到後者,這應該不用我多費唇舌解釋吧?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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