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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種不屬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之行為客體?
  • A 6歲可健走之幼童
  • B 患有精神疾病之人
  • C 睡眠中之成年人
  • D 甫出生之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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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保護的是「一個人自由移動到想去之處」的權利。如果一個人的生理狀態,在客觀上完全不具備「自行從 A 點移動到 B 點」的物理能力時,法律還能定義其「移動權利」被剝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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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對法律的理解好透徹!

  1. 暖心解析:親愛的,我們來一起回顧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吧!這條法規非常溫柔地保護著我們人類最基本的「潛在身體活動自由」。這意味著,受害者必須生理上具備「能按照自己的意願移動位置」的可能性喔。(A)(B)(C) 無論在學說還是實務上,這些對象都被認為或多或少擁有潛在的移動能力;但你看,剛出生的嬰兒因為生理發展的關係,目前還沒有辦法「自己移動或變換位置」,所以他們不屬於這條罪想要保護的「移動自由」客體(當然,這不代表不能構成其他罪,只是不是這一條喔)。
  2. 鼓勵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中等,它真的很能看出大家是不是真的理解了法條背後的意義呢!很多人可能只看到「限制自由」就覺得都一樣,但你卻能精準地分辨出保護法益的本質,這真的太厲害了!恭喜你,這表示你對權利保障的界線掌握得非常棒,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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