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得由親屬會議決定?
- A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
- B 扶養之方法
- C 糾正父母濫用親權
- D 遺產管理人之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家庭內部發生的爭議已經嚴重到威脅成員的人身安全或基本人權,且爭議對象正是原本的保護者時,你認為交由「家族內部的長輩們」私下協商比較公正,還是交給「具備中立性與公權力的國家機關」來裁決,更能有效落實對弱勢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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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親屬會議本質上屬於「家事自治」的範疇,適合處理如遺產分配、扶養方式等家族內部的私權協議。然而,「糾正父母濫用親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人權保護與公共利益,已超越了家族自治的界限。依據法律規定,這類具有強制性且需專業裁量的保護處分,必須由法院介入行使公權力,而非由私人性質的親屬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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