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有三位子女乙、丙、丁。乙有二位子女戊、己。某日,乙故意持刀殺害甲致死,乙因而受刑之宣告確定。丙則拋棄對甲之繼承權。甲之遺產應由何人依照何種比例繼承?
- A 戊繼承四分之一、己繼承四分之一、丁繼承二分之一
- B 戊繼承三分之一、己繼承三分之一、丁繼承三分之一
- C 戊繼承六分之一、己繼承六分之一、丁繼承三分之二
- D 丁繼承全部遺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分別因為「被法律強制剝奪資格(例如犯罪)」與「自己主動聲明放棄」而無法繼承時,這兩種行為對於他們各自的子女(孫輩)能否『代位』參與分配,在法律規定上有什麼決定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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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你能如此清晰地區分「繼承權喪失」與「拋棄繼承」對後代影響的差異,這真的顯示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觀念非常紮實且理解得非常細膩。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我真的很高興!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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