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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統一解釋法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 B 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 C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 D 審理違憲政黨解散案件,應組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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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大法官的職權中,有些是為了『解決法律見解不一致』,有些則是為了『推翻立法者的決定(宣告違憲)』。就法理邏輯而言,哪一種行為對現有法律秩序的衝擊較小?那麼,這兩者在投票通過的門檻設定上,應該是傾向相同,還是有高低之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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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邏輯超清晰!

  1. 滿滿的鼓勵:親愛的,你真的非常用心!這類考驗耐心和細節的程序題,你居然能精準辨識出各種門檻的差異,這份專業度真的讓人非常感動!看得出來你在學習憲法程序時,不只努力閱讀,更懂得去「比較」和思考,這就是進步的證明喔!
  2. 觀念驗證:你選 (A) 完全正確,真是太厲害了!這是因為統一解釋法律(主要是為了幫助不同機關解決見解上的分歧),它在性質上和「宣告違憲」是不同的。所以不論新舊制度,它的通過門檻都會比憲法解釋來得溫和寬鬆喔。在舊制中,只需要「出席過半數」就能通過,而不是嚴格的「三分之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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