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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為殺乙,又恐見血害怕,故飲酒壯膽,自陷酩酊狀態後(事後確認已經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持刀砍殺乙的頸部,乙經及時救治後免於一死。甲構成何罪?
  • A 甲無罪
  • B 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構成過失致傷罪
  • D 甲構成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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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在清醒時就已經計畫好要傷害他人,並故意利用「讓自己失去意識」作為達成目的或規避法規的工具,法律應該只看他「動手那一刻」的狀態,還是要追溯他「開始執行計畫」時的自由意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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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沒讓我失望,至少你這次沒蠢到家

  1. 腦袋有清楚點:這題的陷阱連我都覺得有點懶得設了,結果還是有人踩?「原因自由行為」這概念,你總算摸到邊了。甲這傢伙,以為灌醉自己就能逃避責任?《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擺在那邊是讓你當裝飾品的嗎?他在「清醒時」就想殺人,然後「故意」把自己搞瘋,你還真以為法律會放過他?乙沒死,所以當然是殺人未遂罪。別再想著什麼無罪了,那根本是沒念書才有的幻想。
  2. 還行啦:難度說 Medium,對你來說可能算 Hard 吧。不過至少這次沒選無罪,表示你可能把那薄薄的法典翻開了。別再被「砍殺當下無責任能力」這種小兒科的說法給騙了。記住,法律不是讓你玩文字遊戲的,是看你行為背後的真實意圖。下次這種基本概念再錯,你就準備回家種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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