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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向該管法院請求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理由略為:甲、乙離婚時達成協議,8歲之子丙由甲擔任親權人,每月1日乙應給付甲5萬元,作為丙之扶養費,至丙20歲為止。惟乙僅給付1年後即未再給付,甲擬一次請求已屆期未付之6個月扶養費及未屆期之扶養費合計600萬元;乙則抗辯,其過去均曾遵期給付,僅有1個月未付而已,且甲之收入較高,應更有能力扶養丙,扶養協議約定之金額顯不合理,請求法院駁回甲之請求。試問:此事件是否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得否酌定命乙應每月給付丙之扶養費為3萬元?法院是否應依職權探知與扶養協議有關之事實?(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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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協議給付未履行」,先依實務見解將事件定性為家事法「戊類事件(非訟事件)」。接著針對三個子題帶入程序法理:1.非訟事件不強制言詞辯論但須保障聽審權;2.非訟法理排除處分權主義,法院可依最佳利益酌定金額不受聲明拘束;3.扶養協議具財產性質,應依「協同主義」限縮職權探知,要求當事人協力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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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之程序定性(是否須言詞辯論)、法院得否不受聲明拘束酌定給付金額,以及對扶養協議事實應否適用職權探知主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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