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第二審民事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甲為乙提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 A 地,由丙以300萬元拍定,丙繳足價金後,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 A 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表,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其餘250萬元應發給甲,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第三審改判發回,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主文記載:「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高等法院」。試問:
第二審民事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甲為乙提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 A 地,由丙以300萬元拍定,丙繳足價金後,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 A 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表,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其餘250萬元應發給甲,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第三審改判發回,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主文記載:「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高等法院」。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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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名義事後失效」對強制執行程序各階段的效力影響。考生應先依民訴法第395條指出假執行名義已因本案判決廢棄而當然失效;其次,依強執法第98條區分「已終結」之拍賣程序(維持拍定人所有權),以及「未終結」之分配程序(停發債權人款項並發還債務人),並正確定性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小題 (二)
設尚有其他債權人參加分配,執行法院已作成分配表,甲分配50萬元,定期民國109年5月20日實施分配,乙於分配期日到場,始提出上開第三審判決正本,當場陳述對分配予甲部分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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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分配表異議期限」與「執行名義失效」的交錯。首先需辨明乙遲至分配期日當場提出異議,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39條「期日一日前」的規定;但因其事由為「假執行判決被廢棄」,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執行名義已失效,故法院應依職權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處理,而非以逾期駁回,最後說明剔除分配額後的後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