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間發生下列之權限爭議時,應如何解決?(25分)
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間發生下列之權限爭議時,應如何解決?(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A 縣與中央間之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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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立刻辨識出這是「行政主體間(垂直分權)」的爭議,而非單一主體內的「行政機關」爭議,因此不能錯誤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4條。解題思維應分為兩層次:首先是政治解決途徑(依憲法第111條及地方制度法第77條由立法院議決),其次是司法救濟途徑(若自治權受侵害,依憲法訴訟法第83條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小題 (二)
A 縣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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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應直覺聯想《地方制度法》第77條的法定解決機制。解題時須依爭議主體的不同(平級或上下級)區分解決機關(行政院或內政部),並進一步論述若地方自治團體對解決決定不服時,應如何依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及《憲法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與憲法訴訟,展現完整的行政救濟思維。
小題 (三)
A 縣政府文化局與 A 縣政府教育處間之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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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機關間管轄權爭議之解決機制。考生應先界定發生爭議之兩機關在行政組織法上的地位,確認其是否具有「共同上級機關」,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定,結合行政一體原則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導出正確的解決途徑。
小題 (四)
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間之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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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跨院層級的行政機關權限爭議,首先應想到《行政程序法》第14條無共同上級機關的協議機制。若協議未果,爭議即昇華為「院際爭執」,此時必須切入憲法層次,依序探討《憲法》第44條的「總統院際調解權」,以及最終的司法解決途徑《憲法訴訟法》第65條的「機關爭議憲法法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