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女與大賣場之收銀員乙女,共謀約定,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三千元之貨物後,經由乙之收銀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三百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三百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該賣場之警衛丙男發現上情,惟因丙正追求甲,因而放任甲取走該商品。試問:甲、乙、丙應負何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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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財產犯罪的定性與不作為犯的檢驗。首先應判斷收銀員對貨品是否具有獨立占有,以區分竊盜或業務侵占;並釐清有無「陷於錯誤之被欺罔者」來排除詐欺罪。其次,需檢視警衛丙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及其放任行為屬於不作為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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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與收銀員乙低價結帳高價商品之行為究屬竊盜、詐欺或業務侵占?警衛丙放任犯罪之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幫助犯? 【解析】 壹、甲、乙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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