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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向該管法院請求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理由略為:甲、乙離婚時達成協議,8歲之子丙由甲擔任親權人,每月1日乙應給付甲5萬元,作為丙之扶養費,至丙20歲為止。惟乙僅給付1年後即未再給付,甲擬一次請求已屆期未付之6個月扶養費及未屆期之扶養費合計600萬元;乙則抗辯,其過去均曾遵期給付,僅有1個月未付而已,且甲之收入較高,應更有能力扶養丙,扶養協議約定之金額顯不合理,請求法院駁回甲之請求。試問:此事件是否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得否酌定命乙應每月給付丙之扶養費為3萬元?法院是否應依職權探知與扶養協議有關之事實?(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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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事事件法中「丁類非訟事件」之程序法理。解題時請先將本案定性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接著依序運用非訟事件「不強制言詞辯論」、「不受聲明拘束(裁量權)」及「職權探知主義」三大法理,搭配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與當事人聽審權之原則進行涵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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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之定性、言詞辯論之必要性、聲明拘束性及事實蒐集原則之適用。 【解析】 壹、此事件不「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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