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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警察甲為了查緝 A 公司名下車輛走私私菸的情形,遂將預付卡的 SIM 卡裝置於 GPS 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將之裝設於乙所使用並且登記於該公司之營業用小貨車下方底盤,再透過行動電話取得上開貨車之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停留時間等資訊。再撥打上開行動電話號碼設定定時回傳定位功能,傳送上開貨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使用 GPS 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查緝犯罪,是否屬於合法之偵查手段?(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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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法定原則(令狀主義)。GPS 追蹤是否為強制處分?當時法律有無授權(有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刑訴法的依據)?若無法律授權即屬違法偵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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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使用 GPS 進行犯罪偵查是否屬於強制處分,在無法律授權下是否為合法偵查手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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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未經同意安裝 GPS 追蹤器是否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需檢視「無故」、「非公開活動」的要件。實務見解認為車輛在公共道路行駛雖外觀可見,但長期連續的 GPS 追蹤會拼湊出個人隱私,屬於「非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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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未經同意於他人車底安裝 GPS 追蹤器並取得定位資料,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