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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羈押中之被告甲在檢方借提偵訊時,趁押解的警察乙不注意時,打開手銬,將乙擊昏而逃逸。待乙醒過來,立即通報所屬警察分局,該分局警察丙得知通報後,火速地趕到甲的住家,在無搜索票情況下,逕行入內搜索,但卻未發現甲有返家的蹤跡。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丙之搜索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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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無令狀搜索(逕行搜索)之要件。核心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的「有事實足認確實在內」,丙僅憑直覺去甲家,缺乏客觀事實,故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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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無搜索票逕行進入被告住家搜索,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逕行搜索之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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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甲:判斷其身分(羈押被告)及手段(擊昏公務員),論以加重脫逃、妨害公務與傷害罪之想像競合。針對乙:判斷其身分(押解人員)及主觀狀態(不注意),論以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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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擊昏警察脫逃之行為如何論罪?警察乙之疏忽是否構成過失便利脫逃? 【解析】 壹、甲之行為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