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警察甲為了查緝 A 公司名下車輛走私私菸的情形,遂將預付卡的 SIM 卡裝置於 GPS 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將之裝設於乙所使用並且登記於該公司之營業用小貨車下方底盤,再透過行動電話取得上開貨車之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停留時間等資訊。再撥打上開行動電話號碼設定定時回傳定位功能,傳送上開貨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
警察甲為了查緝 A 公司名下車輛走私私菸的情形,遂將預付卡的 SIM 卡裝置於 GPS 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將之裝設於乙所使用並且登記於該公司之營業用小貨車下方底盤,再透過行動電話取得上開貨車之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停留時間等資訊。再撥打上開行動電話號碼設定定時回傳定位功能,傳送上開貨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13分)
思路引導 VIP
考查未經同意安裝 GPS 追蹤器是否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需檢視「無故」、「非公開活動」的要件。實務見解認為車輛在公共道路行駛雖外觀可見,但長期連續的 GPS 追蹤會拼湊出個人隱私,屬於「非公開活動」。
小題 (二)
甲使用 GPS 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查緝犯罪,是否屬於合法之偵查手段?(12分)
思路引導 VIP
考查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法定原則(令狀主義)。GPS 追蹤是否為強制處分?當時法律有無授權(有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刑訴法的依據)?若無法律授權即屬違法偵查手段。
GPS 定位與妨害秘密罪
💡 警察未經授權安裝 GPS 追蹤器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
🔗 GPS 偵查行為之犯罪檢驗流程
- 1 非公開活動 — 長期、連續記錄軌跡,拼湊個人生活隱私。
- 2 竊錄行為 — 裝設 GPS 並取得經緯度等電磁紀錄。
- 3 無故(違法性) — 欠缺法律授權或令狀,偵查目的亦屬違法。
- 4 法律效果 — 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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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關注《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對此類行為的法源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