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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有臺灣國籍,長年旅居西班牙,於 2017 年 7 月間,偕同三位西班牙籍友人,在網路上以不實之投資計畫引誘不知情的網民參與,迄 2018 年 5 月止,已有數十名欲投資者支付共約折合新臺幣(下同)400 餘萬元至甲之西班牙籍友人以人頭所開立之當地帳戶中,在這期間亦有一名臺灣人乙偶然於網路看到該資訊,進而受騙並匯款 20 萬元至該西班牙人頭帳戶。甲事後分得 120 萬元,之後甲將其中 100 萬元匯至其居住臺北知情的母親丙之銀行帳戶中。後因被害人報案由西班牙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其間並透過外交管道檢附案卷資料行文我國,請求查扣丙之銀行帳戶內額度 100 萬元之款項,臺北地方檢察署因此立案偵查。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丙之行為依我國刑法是否成立犯罪?若是,成立何罪?請詳附理由說明。(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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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刑法綜合題。先探討甲在國外犯詐欺罪的「我國刑法效力」(刑法第4條隔地犯或第7條國外犯罪)。接著涵攝甲的行為構成加重詐欺罪(3人以上共同犯之、網際網路傳播)。再探討丙的行為(知情且收受犯罪所得帳戶),涉及洗錢防制法及刑法第349條贓物罪。甲匯出犯罪所得亦構成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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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境外涉犯加重詐欺與洗錢之我國刑法管轄權與罪責,及丙收受犯罪所得之洗錢與贓物罪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對於西班牙檢察機關之查扣請求,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臺北地方檢察署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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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際司法互助下的扣押程序。因題目指定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說明外國機關之請求無法在我國直接發生效力,臺北地檢署在接獲請求且已立案偵查後,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33-1條等關於扣押之規定,為保全追徵或沒收,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扣押丙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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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針對外國檢察機關之查扣請求,我國地檢署如何依內國刑事訴訟法啟動扣押程序以保全犯罪所得。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