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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桃園某公司組團,由住所地均在桃園的總經理甲男帶隊、秘書乙女協辦,赴加拿大旅遊。在溫哥華過夜時,甲趁機進入旅社房間性侵乙女得逞,乙女返臺後以甲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按法定刑屬強制辯護案件),向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明認定甲係犯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按非強制辯護案件),檢察官應為如何處分?並說明乙女如對檢察官(含上級檢察署檢察長)之處分不服,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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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核心:1. 我國刑法之空間效力(刑法第7條),若境外犯罪最輕本刑不滿三年,是否適用我國刑法?若不適用,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2.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特別需注意1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將原有的「交付審判」制度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訴第25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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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我國國民於境外犯法定最輕本刑未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否適用我國刑法?檢察官應為何種處分?
  2.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依最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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