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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某夜去 XXX 夜店飲酒時,於吧檯發現乙女喝得爛醉如泥,不省人事,遂將乙女帶至汽車旅館性侵得逞。翌日,乙女醒來發現被甲性侵,遂報警將尚在睡覺之甲逮捕帶回警局偵訊,並移送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行準備程序時,未通知甲選任之辯護人到庭;惟於審判期日時辯護人到庭為甲進行實質辯護。請詳附理由申論: (一)甲成立刑法何罪?(12 分) (二)辯護人僅於審判期日到庭辯護,卻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參與行準備程序是否違法?(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成立刑法何罪?(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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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對爛醉如泥不省人事的乙女性交的行為,應討論乘機性交罪(第225條第1項)。乙女酒醉不知抗拒屬相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且甲未施用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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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對酒醉不省人事之乙女性交,應成立刑法強制性交罪抑或乘機性交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辯護人僅於審判期日到庭辯護,卻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參與行準備程序是否違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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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準備程序中辯護權的保障。甲涉犯乘機性交罪(最輕本刑3年以上),屬強制辯護案件。法院行準備程序未通知辯護人是否違法?應引用刑訴法第273條第3項、第284條、第31條等規定,分析強制辯護案件中準備程序未通知辯護人到庭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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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辯護案件之準備程序未通知選任辯護人到庭,是否構成訴訟程序違法?其瑕疵得否因審判期日辯護人到庭實質辯護而治癒?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