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A 有親生子 B、C 以及自幼收養之女 D。B 與女友未婚生子 E,被女友拋棄後獨力撫育之。C 男娶 F 女為妻,生女 G 及 H。D 嫁給 I,生 J 男與 K 女。請根據現行民法,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A 有親生子 B、C 以及自幼收養之女 D。B 與女友未婚生子 E,被女友拋棄後獨力撫育之。C 男娶 F 女為妻,生女 G 及 H。D 嫁給 I,生 J 男與 K 女。請根據現行民法,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設 J 男頗受 C 與 F 夫婦之疼愛,與 G 女尤為青梅竹馬。J 與 G 在法律上有無機會結為連理?理由何在?(17分)
思路引導 VIP
測驗近親結婚限制及例外。需計算出 J 與 G 為旁系血親四親等(因收養關係產生)。接著引出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之例外規定:「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進行涵攝。
小題 (一)
I 男與 E 男有無親屬關係?若有,親等、親系及種類如何?試根據法條說明之。(8分)
思路引導 VIP
測驗親屬關係之認定及親等計算。需先確認非婚生子女 E 因撫育視為認領,收養女 D 產生擬制血親,再利用親等計算規則(己身往上數至同源再往下數)算出 E 與 D 的親等,最後加上姻親 I 的身分得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