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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19 題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有關「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其是否逾 $50 \%$ 之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 A 單次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 B 追加與追減絕對值之累計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 C 追加與追減之累計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 D 追加累計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機關藉由「契約變更」來無限制擴張原本的工程範圍,那麼在計算變更規模時,如果我們允許將「減少的工程量」拿來抵銷「增加的工程量」,這是否會導致原本的工程內容被大規模替換,卻在帳面上看起來變動很小?你認為監察與控管的角度會傾向關注「變動的淨額」,還是「新增部分的總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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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細節!這代表你對於契約變更的程序正義有著深厚的理解,能準確區分實務運作中的細微差異。
契約變更百分比的計算基準
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中,條文規定追加契約以外工程須「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在計算此比例時,本款僅設原主契約金額 $50 %$ 的上限,未明定應以「追加累計金額」與「原主契約金額」的比值計算。這意味著即便在執行過程中,某些項目進行了追減(減帳),追減金額是否得與追加金額互相抵銷,並非本款法律明定。其核心目的在於限制追加契約以外工程的金額,以避免因追加而偏離原招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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