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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僅適用於工程採購契約
- B 僅適用於非可預見之情形
- C 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 D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思路引導 VIP
在工程進行中,如果突然發現地質狀況與當初調查不同,導致原本合約內就有的『鋼管支撐』數量必須大幅增加,或者必須提升規格才能穩固結構,你認為這類『原項目內容的調整』,在邏輯上是否應與『新增一個原本沒有的項目』同樣被視為因意外而產生的『必要工作增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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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適用範圍有非常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設計重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實務運作」與「法條文字」的細膩關聯。
工程採購的彈性與追加定義
這條規定專門針對工程採購(不含財物或勞務),處理在施工中遇到「非可預見」的情況。此題的鑑別度在於對「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定義的精確掌握。許多人會誤以為只有「新增全新項目」才算追加,但實際上,為了確保工程完整,原契約項目的規格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的增加,只要是因不可預見情形所致,都屬於本款規定的範疇。選項 (C) 刻意將其排除,顯然與實務函釋及立法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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