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僅適用於工程採購契約
- B 僅適用於非可預見之情形
- C 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 D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思路引導 VIP
在工程進行中,如果突然發現地質狀況與當初調查不同,導致原本合約內就有的『鋼管支撐』數量必須大幅增加,或者必須提升規格才能穩固結構,你認為這類『原項目內容的調整』,在邏輯上是否應與『新增一個原本沒有的項目』同樣被視為因意外而產生的『必要工作增加』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道題測驗的是《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關於限制性招標的實務細節。選項 (C) 之所以有誤,是因為根據工程會相關函釋,所謂「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不僅指增加原契約外的新工作項目,其實也包含了「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以及「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你能避開這個細微的文字陷阱,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屬於中等難度,具有不錯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同學對法規適用範圍及函釋的熟悉度。除了釐清 (C) 之外,也要記得此條款確實僅適用於「工程」採購且為「未能預見」的情形。此外要特別提醒延伸的考點:選項 (D) 所述的公告彙送規定,依現行官方正確條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以及第84條**來辦理。將這些相關子法的連動記清楚,未來的實務題就難不倒你了!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