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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18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招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B 如訂有底價應於決標前保密
  • C 評定為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 D 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須有3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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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在評選過程中,已經將「廠商提供的品質」與「他開出的價格」放在天平兩端秤重,最後才選出一位綜合成績最好的贏家,那麼在確定他勝出之後,如果機關又要求他降價,這對於其他當初可能因為報價較高而「總分落後」的廠商來說,在競爭基準上會出現什麼樣的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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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最有利標的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點在於辨識決標程序的時序性與公平原則。在「最有利標」的制度下,評選委員會已經綜合評估了廠商的技術、品質與價格,當某廠商被正式評定為「最有利標」時,即代表其投標文件中的承諾(含價格)是機關認定的最佳組合。

評定後的法律效力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並評定最有利標。至於議減價格,依同法第 60 條,係適用於依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辦理採購之情形;一旦廠商被評定為最有利標,機關就應依其投標條件辦理決標,不得再進行議減價格。若允許決標後再議價,不僅違反誠信,更會破壞評選過程的客觀性與競爭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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