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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18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招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B 如訂有底價應於決標前保密
  • C 評定為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 D 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須有3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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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在評選過程中,已經將「廠商提供的品質」與「他開出的價格」放在天平兩端秤重,最後才選出一位綜合成績最好的贏家,那麼在確定他勝出之後,如果機關又要求他降價,這對於其他當初可能因為報價較高而「總分落後」的廠商來說,在競爭基準上會出現什麼樣的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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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最有利標的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點在於辨識決標程序的時序性與公平原則。在「最有利標」的制度下,評選委員會已經綜合評估了廠商的技術、品質與價格,當某廠商被正式評定為「最有利標」時,即代表其投標文件中的承諾(含價格)是機關認定的最佳組合。

評定後的法律效力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若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有關價格或內容的調整必須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前的「協商程序」中完成。一旦廠商被評定為最有利標,機關就應依其投標條件辦理決標,不得再進行議減價格。若允許決標後再議價,不僅違反誠信,更會破壞評選過程的客觀性與競爭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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