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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之虞?
- A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正本型錄
- B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C 預算2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必須在投標時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與他國簽署了互惠條約,目的是為了讓雙方廠商能公平競爭;那麼在「沒有條約約束」的範圍內,政府為了照顧本土產業而設定的投標門檻,應該被視為一種『不合理的歧視』,還是法理上合適的『國家保護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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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與公平合理原則的衡平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公平合理」與「國家利益」的界線!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公平合理原則並非絕對的齊頭式平等,而是必須建立在法規許可的競爭基礎上。在選項 (B) 的情境下,由於該採購並不適用如 GPA(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等國際條約,依據法規,機關為了保護國內產業,本得限制我國廠商投標,這屬於法律授權的裁量範圍,因此並無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虞。
競爭限制的辨析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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