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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20 題
20.下列何種採購不允許採統包方式辦理?
- A 勞務採購
- B 財物採購
- C 工程採購
- D 設計加施工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機關想要將「規劃設計」與「後續的實體產出(如建築或設備安裝)」交給同一個對象負責時,我們會使用統包。那麼,如果某種採購類別本身的本質就只是單純的「提供專業服務或技術支援」,而不涉及後續的「實體建設」或「物品生產」銜接,這類採購在邏輯上是否還有實施「設計與執行整合」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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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統包」的限制範圍,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條文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看似包羅萬象的「統包」二字所誤導。
統包模式的適用範疇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以及《統包實施辦法》的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時,為了提升效率與品質,得將工程或財物採購採統包方式辦理。統包的核心定義在於將「設計」與後續的「施工」(工程案)或「供應、安裝」(財物案)整合發包。因此,選項 (C) 與 (B) 是法規明定的適用對象,而選項 (D) 則是統包最典型的運作模式,即「設計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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