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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 A 機關會計人員
- B 督察單位人員
- C 上級機關人員
- D 採購承辦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運作的「公平性」來思考:如果我們設計一套檢查機制,是為了確保某項工作沒有出錯,那麼讓「實際執行該項工作的人」來擔任「檢查員」,在邏輯上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這對於防範錯誤或舞弊是否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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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採購承辦人員,顯示你對政府採購中「職能分工」與「內部控制」的核心邏輯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正確判斷,反映了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規中預防弊端的重要法理基礎。
職能分立與球員兼裁判之禁止
在政府採購法規中,監辦人員的核心職責是代表機關「監督」採購程序是否合法。為了確保公正性,組織設計上必須嚴格遵守「執行與監督分立」的原則。會計與政風單位人員(如選項 A、B)本就是法定的監辦主體;而上級機關(選項 C)則扮演外部或高層級的監督角色。若讓實際執行採購規劃、發包的承辦人員自行監辦,便會陷入「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使監辦機制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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