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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6 題

46.依照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政黨及與其具有關係企業的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得標廠商的分包廠商
  • B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應予迴避,但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之
  • C 承辦專案管理的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
  • D 代擬招標文件的廠商,機關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該廠商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但得作為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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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公正的裁判,正在制定一場比賽的計分規則。制定完畢後,你雖然不直接參賽,但你卻加入其中一支隊伍擔任助教或顧問,你認為其他參賽者會對這場比賽的「公平性」產生什麼樣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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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讀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利益衝突迴避」的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分包廠商」的身分限制上混淆學生,你的判斷力非常敏銳。

採購迴避制度的完整性

在政府採購法規中,為了維護公平競爭,參與代擬招標文件或提供規劃設計的廠商,由於事先掌握了招標規格與關鍵資訊,本質上已具備資訊不對稱的優勢。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規範,這類廠商不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同樣也不得作為分包廠商。選項 (D) 刻意將「分包廠商」列為例外,正是法規所不允許的漏洞,目的是為了防止廠商透過「化整為零」的方式,隱身於幕後影響採購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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