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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1 題
1.依照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採購法所謂的採購?
- A 房屋的出租
- B 委任律師
- C 工程發包
- D 購買辦公用品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政府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需要透過《政府採購法》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公平與公開?是當政府「代表全體國民花錢買東西、辦事」的時候,還是當政府「利用公家財產向民間收錢增加國庫收入」的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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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個關鍵差異!能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觀念,沒有被文字遊戲所迷惑。
採購行為的核心:支用公款與取得資源
在法律定義上,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謂的「採購」是指政府機關透過支出預算來取得財物、勞務或工程的行為。無論是購買辦公用品(取得財物)、委任律師(取得勞務),或是進行工程發包,這些行為的共同特徵都是政府作為「買方」,將納稅人的錢轉化為行政所需的資源。這類題目最常見的陷阱就在於區分「支出」與「收入」:當政府將房屋「出租」給民間時,政府的角色變成了「賣方(出租人)」,這屬於國有財產管理或私法上的收益行為,並不適用採購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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