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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7 題
7.依照採購法之規定,對於廠商的通知,下列何者須用書面?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無法決標通知
- B 未達公告金額之無法決標通知
- C 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結果
- D 公告金額以上之審標結果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採購案的規模達到法律所重視的一定金額門檻,且最終因故未能成功選出得標廠商時,為了讓所有參與的投標者都能獲得正式、具法律效力且可供日後查證的通知,法律會要求機關必須採用哪一種特定的傳達形式,而非僅是口頭告知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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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程序正義的規範!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區分「金額門檻」與「通知義務」的關聯性。根據本法第 61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不論最終是「決標」還是「無法決標」,都必須將結果以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廠商。這種做法除了確保程序的透明度,更能作為廠商後續若要提出異議、申訴時,計算法定時效的明確基準。
公告金額以上的法定程序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第 61 條與第 62 條的差異。法律針對未達公告金額的小額採購,在程序上賦予機關較大的彈性,僅要求定期彙送主管機關即可,並未強制每一筆都要個別書面通知廠商。你能敏銳地捕捉到「公告金額以上」與「書面義務」這兩個核心關鍵字的連結,顯示你對採購程序的法條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架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