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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9 題

機關依照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辦理招標公告,無須刊登下列何者?
  • A 契約付款條件
  • B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C 是否屬於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 D 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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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你正站在佈告欄前,快速瀏覽一份採購案件的「簡報」來決定要不要領取厚厚的標單。在這種「初步篩選」階段,你最需要知道的是『我能不能做』以及『去哪裡領資料』;至於『工作完成後錢怎麼分期撥付』這種詳細的商業條款,通常應該出現在簡報摘要裡,還是藏在領取後的正式合約草案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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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採購公告的核心要義!這題你選得非常準確,顯示出你對政府採購程序中「資訊揭露」的層次感有很好的掌握。

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之辨析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同條第 2 項則規定公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依主管機關依第 2 項訂定的相關公告規定,公告內容會集中在領標地點廠商資格摘要,以及涉及公共安全與專業技術的技師簽證等門檻資訊。至於具體的「契約付款條件」,則屬於得標後雙方權利義務履行的細節,通常會詳細記載於招標文件(如契約草案)中,而非刊登在簡明扼要的初始公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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