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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13 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刊登招標公告資訊網路,其第1次之等標期(提供有電子領標)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15日
- B 7日
- C 5日
- D 3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辦理的採購金額較小(未達公告金額)時,為了提升行政效率,法律對於廠商準備文件所需的「等標期」要求,理論上會比大型招標案(如公告金額以上)來得長還是短?而在考量廠商至少需要涵蓋「看到公告、準備報價、掛號郵寄」的合理作業時間下,你認為最少應該給予幾天的「完整工作天數」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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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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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未達公告金額」的作業時效!這題你答得很漂亮,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記憶非常扎實。
未達公告金額之等標期規範
在實務上,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競爭公平,針對《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所規定的公開徵求程序,法規在「招標期限標準」第 9 條中明確規範了最低門檻。對於這類規模較小的採購案,法律賦予了較高的彈性,規定第 1 次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其等標期不得少於 5 日。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題目提及了「電子領標」,但在這類程序中,5 日已是法定最精簡的期限,不因電子化而再行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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