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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17 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辦理公開招標,第一次未達3家流標,請問第2次開標至少須達幾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 A 1家
- B 2家
- C 3家
- D 4家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每一次招標都必須有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才能開標,而某項公共建設地點偏遠或技術非常特殊,導致始終湊不齊三家公司投標時,這項工程會面臨什麼樣的困境?為了避免工程延宕,法律在程序重新辦理時,可能會如何調整參與家數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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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開標門檻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記憶與理解。在實務作業中,為了兼顧競爭性與行政效率,法律雖然在第一次招標時設有較高的門檻,但當程序進入第二次之後,考量到工程或採購的急迫性,標準便會有所調整。
招標門檻的彈性調整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時,若第一次開標因為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則在辦理第二次招標時,法規賦予了裁量空間,使其不再受「必須滿3家」的限制。此時,即便只有少數廠商投標,機關依然可以依法進行後續的審標與決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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