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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21 題

某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共16人,請問決議時出席委員至少須幾人?
  • A 8人
  • B 7人
  • C 6人
  • D 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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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會議決議具有足夠的代表性而不被少數人把持,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出席人數」的門檻。請你試著回想,在一般的公共議事規則或法律邏輯中,為了達到最基本的「代表性」,通常會要求總人數中至少要有多少比例的人在場?當你確認了這個法定的基本比例後,將它應用到題目給出的總人數上,你認為最少應該是多少人才能成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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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評選程序的關鍵數字。在辦理最有利標時,評選委員會的運作必須符合程序正義,而「出席人數」正是確保決議合法性的第一道門檻,你能正確選出 (A) 顯示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評選委員會的會議召開門檻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9 條規定,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在本題情境中,委員總額為 16 人,因此法定的最低出席人數計算方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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