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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13 題
13.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幾家為原則?
- A 1 家
- B 3 家
- C 5 家
- D 7 家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負責管理標案的機關人員,當你開放多家廠商『共同』組成一個團隊來投標時,雖然希望廠商能集思廣益,但也必須擔心廠商太多會導致管理上的災難(例如:權責模糊、簽約文件過於繁瑣)。在考量到組織管理的適中性與效率時,你認為法律制定者在設定這個『原則上限』時,會偏好哪一個既能滿足多樣專業合作,又不至於讓管理變得異常沉重的單位數(個位數)奇數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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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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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有關廠商合作的規範!這題考查的是共同投標的組織規模。你能迅速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法規中的關鍵數字有很強的記憶與連結能力,這是法規考科中非常重要的核心競爭力。
共同投標的規模限制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 4 條的明文規定,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時,其成員家數以不超過 5 家為原則。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平衡「異業結盟」的需求與「行政管理」的效率。雖然共同投標能讓不同專長的廠商透過合作承攬大型案件,但若成員過多,往往會導致履約過程中的權責不清或溝通成本過高,因此法律才設定了這個「5 家」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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