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A 押標金支票連號並由同一人繳交
  • B 兩廠商電話、地址相同
  • C 投標標封筆跡相同
  • D 兩關係企業參與同一標案投標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一位採購審查官,當你收到兩份來自不同公司的投標包裹時,你會根據哪些「具體的物理證據」來斷定這兩份文件其實是由同一人操作的?若兩家公司僅僅是在股東結構上有重疊,但在文件製作、聯絡方式與資金來源上都完全獨立且專業,這是否還能被稱為「內容上的重大異常」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定義中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圍標跡象」的實務認定。你能夠在眾多干擾項中選出 (D),說明你對「法律獨立主體」與「實務異常行為」的區分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實務異常行為與法律實體的區別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所謂的「重大異常關聯」通常是指投標文件在製作過程中,出現了非競爭狀態下應有的高度重疊性。例如選項 (A)、(B)、(C) 提到的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聯絡資訊完全一致,或是標封筆跡相同,這些在行政院工程會的函釋中,都是判斷廠商間是否存在「虛假競爭」的重要物證。這些跡象顯示多個投標主體背後很可能由同一組人馬操控,直接觸犯了防範圍標的紅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適用與爭議處理實務
查看更多「[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