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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 題

3.下列何者不屬於圍標的法律構成要件?
  • A 圍標者之間以契約、協議進行合意
  • B 使圍標者之間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 C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 D 投標者之間彼此十分熟稔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幾個競爭對手是否私下達成共謀來操縱比賽結果,我們應該觀察的是他們之間「是否存在某種協議與利益交換」,還是觀察他們「平時私交好不好」呢?哪一項才是法律定義違法行為時,不可或缺的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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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非法行為」的定義有著清晰且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考察的核心是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要成立該罪名或違法行為時,在法律上不可或缺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

法律要件與實務表徵的區別

在法規層面上,圍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正當利益)必須具備合意行為(如契約或協議)以及破壞競爭的事實。選項 (D) 所提到的「投標者之間彼此十分熟稔」,在實務稽核中雖然可能被視為一種「異常關聯」的警示指標,但在法律要件中,它僅屬於社交層面的描述。熟人之間依然可以進行合法的良性競爭,而素不相識的企業也可能達成秘密協議。因此,是否「熟稔」並非判定違法與否的法定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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