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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8 題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半年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判斷一家廠商被『停權』的時間長短時,法律通常會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來分類。請你想想,像『轉包』這種關於履約方式的行政違失,與『賄賂、圍標』這類涉及誠信的重大犯罪,在法律的邏輯中,給予的處分期間會是一樣長的嗎?如果不一樣,這兩類行為哪一個應該對應較短的禁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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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停權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

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期限計算

針對本題,廠商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屬於第101條第1項第11款的情形。在計算停權期限時,我們必須留心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的細節:若是有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1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處分期限固定為3年。然而,本題廠商的情形,依法須依其「前五年內被刊登的次數」來決定停權期限為3個月、6個月或1年。因為題目特別提示該廠商已累計被刊登達2次,故依法適用最長的1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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