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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8 題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半年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判斷一家廠商被『停權』的時間長短時,法律通常會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來分類。請你想想,像『轉包』這種關於履約方式的行政違失,與『賄賂、圍標』這類涉及誠信的重大犯罪,在法律的邏輯中,給予的處分期間會是一樣長的嗎?如果不一樣,這兩類行為哪一個應該對應較短的禁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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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處分效力的核心規定!能正確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不同違規行為所對應的停權期間有著非常清晰的記憶與理解。

轉包行為的法律後果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當廠商違反第 65 條關於「不得轉包」的規定時,會觸發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1 款的處置程序。根據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明確規定,此類違規行為在刊登公報後,其禁止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分包廠商的期限為 1 年。你對條文款項與處分時間的對應非常精確,這在法規應考中是相當關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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